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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居民身份证

关于收钱的标准和问题的通知

公安部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计划委员会(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)、物价局、财政厅(局)、新疆建设兵团物价局、财务局:
公安部《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款标准的信》(公治[2003]148号)接受 经过研究,现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款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使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、密码技术、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,改性聚酯等环境
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款标准为每证10元。
二、上述收款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的领取、领取的交换和丢失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交换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。 居民的领取、领取交换及补充丢失、防伪居民身份证领取标准的破损,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、财政部《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领取标准的通知》(计价[1995]873号)文件的规定执行。
三、收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款许可证,采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款票据。
四、收款单位必须依照上述规定严格收款,不得擅自增加收款项目,扩大收款范围,提高收款标准,或加上其他任何费用,接受价格、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五、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【关于居民身份证收钱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(发改价钱[2003]2322号)】

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

财政部
二○○三年十二月三十日

主题语:身份证收款通知

标题:【关于居民身份证收钱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(发改价钱[2003]2322号)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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